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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土規劃管理暫行規定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
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適應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對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的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對《河北省國土規劃管理暫行規定》等30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改,現予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30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省長:陳全國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建設”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
二、第十條修改為:“省內的單位在第七條規定的場所、部位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修業務的,應當向省公安機關備案。
省外的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修業務的,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向省公安機關備案。”
三、第十三條調整到第十條后,作為第十一條。
四、刪去第十一條。
五、第十二條修改為:“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方案論證、審批、施工、驗收、維修,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六、刪去第十四條。
七、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并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的;
(二)擅自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不符合有關標準,或者銷售未申領生產許可證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
(四)不符合條件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的。”
八、刪去第二十二條。
九、刪去第二十三條。
十、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條,并修改為:“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指定或者推薦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品牌、銷售單位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修單位的,以及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定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編者注:以上修正案針對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河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全文內容請查閱第六章第二十六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