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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科[2004]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國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的規定,公布保留的涉及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行政許可項目有4項;即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銷售的審批;郵政局(所)安全防范設施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軍工產品儲存庫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范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設計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為進一步規范安全技術防范行業管理工作,確保上述保留行政許可項團的公開、公平、公正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繼續實施生產登記批準制度的5類產品(見附件1);其生產審批環節仍按照《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2004年年審工作尚未開展的地方,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從今年第四季度或明年第一季度起執行。銷售審批環節在國務院公布保留許可項目之前已取消行政審批的;不再重新設定;尚未取消的;要盡快轉變管理模式。
二、對列入第一批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的1類4種產品(見附件2); 其管理制度嚴格按《認證認可條例》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執行。從2003年5月1日起,列入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的產品須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并加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三、對列入第二批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的4類7種產品(見附件3), 從今年8月1日起到2005年10月1日止; 為生產登記制度向認證制度管理的過渡期。在進入過渡期后開始接受認證申請,在過渡期間生產登記批準書和認證證書同時有效。2005年10月1日以后;生產登記批準書作廢;管理方式與第一批強制性認證產品的管理方式相同。對新申請從業的企業,應引導其直接申請認證,對生產登記批準證書或檢測報告已到期或即將到期的;應督促其盡快向認證制度轉變;以免增加企業負擔。
四、對取消生產登記批準制度且未納入強制性認證目錄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將推行自愿性認證制度。 對國務院和地方保留的有關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中的行政審批項目,各地公安機關技術防范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擴大審批(核)范圍,在簡化辦事程序和手續的問時;強化事中監督和事后檢查工作。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部。
附件1:實施生產登記批準制度的安防產品
1.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設備(產品代號 04):包括目標識別、信息處理、控制、執行的設備和系統;
2.機械防盜鎖(產品代號06):包括用于防盜安全門、金庫門、防盜保險柜(箱)、機動車防盜的專用鎖等;
3.樓寓對講(可視)系統(產品代號07)。包括各類可視、非可視樓寓對講設備和系統;
4.防彈復合玻璃(產品代號09):包括各類防彈、防破壞的玻璃;
5.報警系統視頻監控設備(產品代號 10):包括視頻入侵、探測、傳輸、控制、存儲、顯示等設備和系統。
附件2:列入第一批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的安防產品
1.室內用微波多普勒探測器;
2.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
3.室內用被動紅外探測器;
4.微波與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
附件3:列入第二批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的安防產品
1.入侵探測器類:磁開關入侵探測器、振動入侵探測器、室內用被動式玻璃破碎探測器;
2.防盜報警控制器類:防盜報警控制器;
3.汽車防盜報警系統類: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4.防盜保險柜(箱)類:防盜保險柜、防盜保險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