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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通〔2011〕58號
各市、州、縣、區綜治辦,公安局,商務局:
現將《湖南省商場(超市)、金銀珠寶飾品店治安防范管理規范》印發給你們,請督促商場、超市及金銀珠寶飾品店認真遵照執行。各地有關工作情況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告省綜治辦、省公安廳和省商務廳。
湖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商務廳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商場(超市)、金銀珠寶飾品店治安防范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場(超市)、金銀珠寶飾品店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維護商業場所的治安環境和經營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設有金銀珠寶等貴重物品專柜的商場(超市)及金銀珠寶飾品專營店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商場(超市)、金銀珠寶飾品店治安保衛工作應當貫徹“政府監管,單位負責,預防為主,保障安全”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商場(超市)、金銀珠寶飾品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治安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 商場(超市)、金銀珠寶飾品店應當逐級落實治安保衛責任制和崗位治安保衛責任,確定各級和各重要部位治安保衛責任人。
第六條 確定為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商場(超市)、金銀珠寶飾品店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并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 商場(超市)、金銀珠寶飾品店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治安保衛機構及保衛人員職責
第八條 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治安保衛機構及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內部各項治安保衛制度,指導、監督、檢查單位各部門、各部位治安保衛制度的落實。對本單位員工開展治安防范教育和培訓,宣傳、組織開展群防群治;
(二)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三)在單位范圍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 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五) 配合綜治部門落實本單位各項綜合治理工作措施。
第三章 商場(超市)治安防范
第十條 賣場治安防范:
(一)賣場內應當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及警示牌,主要通道、樓梯間應當安裝應急照明裝置;
(二)保持通道通暢,不得在柜臺外、樓梯走道、電梯和門廳內堆放商品;
(三)商場(超市)賣場內垃圾桶(箱)營業時間內應當每間隔兩小時清理一次;
(四)落實夜間巡查制度,并做好檢查記錄;
(五)賣場內發現可疑不明遺留物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設置警戒區域,疏導顧客,保護現場。
第十一條 重要部位治安防范:
(一)商場(超市)重要部位包括:檔案室、財務室、總出納室、安全系統總控室、配電房、空調機房、電梯機房、計算機房、鍋爐房、液化氣設備通道、貴重物品庫、存放現金、票證、貴重商品(物品)的保險柜、收銀臺、金銀珠寶飾品及貴重商品柜臺(貨架)、收發貨區、生鮮食品飲品區、餐飲操作間、寄存處、電話總機室、廣播室等;
(二)重要部位的員工和部門領導是治安保衛的主責人員,應當與治安保衛機構簽訂責任書;
(三)重要部位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治安防范培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四)重要部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經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報告,迅速整改;
(五)治安保衛機構應當定期對重要部位進行安全檢查,并作好檢查記錄。
第十二條 保險柜治安防范:
(一)商場(超市)設置保險柜應當經單位治安保衛機構批準,并與治安保衛機構簽訂治安責任書;
(二)用于存放現金的保險柜在營業期間應當有專人負責。堅持每日清點、查驗、交接、簽字制度。非營業時間應當將大宗現金、有價證券、票證等重要物品存入商場(超市)總出納室;
(三)用于存放貴重小件物品的保險柜,在營業時間應當堅持商品出入柜登記、簽字制度,做到每日清點、查驗。非營業時間應當做到商品全部入柜、封存保管;
(四)保險柜應當放置在安全隱蔽的位置,并在與商場(超市)安防中心控制室聯網的報警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控制范圍。
第十三條 收銀臺治安防范:
(一)商場(超市)收銀臺應當設置在至少一面有依托的地方,臺面高度不低于110cm;
(二)商場(超市)收銀臺內應當設置報警裝置或聯防警鈴,按鈕設置在既隱蔽又便于收銀員啟動報警的位置,并與商場(超市)安防中心控制室聯網;
(三)收銀員應當履行交接班清點簽字手續,做到貨款帳目日清日結。收銀臺不應存放與銷貨無關的財物和私人用品。
第十四條 各商場(超市)可參照國家標準《銀行業務庫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中四類金庫的標準建設和改造金庫。
第十五條 取送現金、貴重物品治安防范:
(一)商場(超市)內取送大宗現金應當有兩名以上保安隊員持械押送;
(二)取送大宗現金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技術防范標準的專用提款箱;
(三)離場取送大宗現金、金銀珠寶飾品、貴重商品應當使用專用車輛,配備專用防搶箱,由三名以上保安員持械押送;
(四)押運途中發生車輛故障或其他事故,押運人員應當加強警戒,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五)接送金銀珠寶飾品和大宗現金,單位有院落的,押運車須駛入院內裝卸;無院落的,押運車應當停靠在有效監控范圍之內。在進行交接時,押運人員對現場和周圍環境應當嚴密警戒;
(六)押運人員在執行押運任務中,不得參與點數和搬運工作。
第十六條 商業促銷活動安全防范:
(一)商場(超市)舉辦邀請影視明星、歌星、體育明星、知名人士等參加的大型群眾性商業促銷活動(以下簡稱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于舉辦活動二十日前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活動方案、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等有關材料,經審查批準后,方可舉辦;
(二)承辦單位應對所承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三)公安機關和商場(超市)治安保衛機構應當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規模,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四)公安機關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依法審批,加強管理。對有博彩、色情等非法內容或有安全隱患的,要堅決依法制止或取締。
第十七條 保安隊勤務管理:
(一)確定為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商場(超市),必須設立保安隊或聘請保安公司保安員,負責內部門衛、守護、巡邏、押運等治安防范工作;
(二)商場(超市)組建保安隊應當按照《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和指導;
(三)保安隊工作職責:
1做好防火、防盜、防搶、防爆炸、防投毒、防治安災害事故工作;
2勸阻和制止擾亂商場(超市)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維護商場(超市)的正常經營秩序;
3負責賣場內外巡邏防范、單位員工出入場安全檢查;
4負責管理、操作報警系統;
5完成公安機關和單位治安保衛機構交辦的其他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八條 技術防范設施:
(一)商場(超市)技術防范系統包括:視頻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更系統及手動報警系統等;
(二)商場(超市)使用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商場(超市)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應當納入公安機關管理范圍;
(三)視頻監控系統應使用高清數字監控攝像機,攝像資料應當保存30天以上;
(四)視頻監控的覆蓋范圍:
1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
2大廳、主要通道;
3收銀臺(區)、總出納室、寄存包處(柜)、金銀珠寶飾品柜等貴重物品柜(貨架)、開架食品區;
4電梯間、扶梯口;
5貨物散倉、收發貨區;
6其他需要監控的重要部位。
(五)入侵報警系統的覆蓋范圍:
1商場(超市)打烊后的設防區域;
2存放現金、貴重商品的保險柜、總出納室、財務室;
3檔案室、機要室、計算機房等重要辦公場所。
(六)手動報警裝置安裝區域:
1收銀臺(區)、金銀珠寶飾品柜、總出納室;
2安全系統控制室。
(七)電話來電顯示記錄、語音記錄系統的區域:
1電話總機室;
2對外公開服務、咨詢電話應當具備來電號碼顯示和語音記錄的功能。
第四章 金銀珠寶飾品店治安防范
第十九條 金銀珠寶飾品店是指專營金銀珠寶飾品零售的單位。
第二十條 人力防范:
(一)柜臺應明確安全保衛工作責任人,配備專職保安人員,健全完善安全防范規章制度,對保安(保衛)人員、營業員開展安全防范培訓。
(二)金店的出入口須聘請專職保安,負責店面的治安防范巡查工作;大商場設置的金銀珠寶柜臺要設置固定崗,遇有大額業務時,保安(保衛)人員應協同看護。營業期間,保安(保衛)人員應隨身佩戴防衛器械和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確保通訊暢通,緊急調動處置到位。
(三)營業員應嚴格執行專人專柜負責制。營業前、交接班和打烊后應將金銀珠寶飾品的款式、數量清點無誤。向顧客展示金銀珠寶飾品時,要嚴格執行“一人一物一客”制度。每次只能從柜臺內取出一件交與顧客鑒賞,多名顧客要求親手鑒賞金銀珠寶飾品時,營業員應當依次予以展示;出示第二件物品時應將第一件物品放回柜臺內。
(四)營業員從柜臺、展柜內取、放金銀珠寶飾品之后,應當隨即將柜臺、展柜鎖好;
(五)營業期間柜臺不能離人,堅持交接班和輪流就餐制度,柜臺和展柜的鑰匙應當隨身攜帶;
(六)營業員應接受治安防范培訓,熟知緊急報警裝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一旦遇到搶劫時,能及時報警;
(七)每天營業打烊后應對店堂進行清場,所有金銀珠寶飾品應當入庫(保險柜),撤場后對入侵報警系統進行布防,并安排專人值守。
第二十一條 物理防范:
(一)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門,二層以下窗戶應安裝金屬防護欄等防護裝置;
(二)營業廳、出入口、樓梯間應安裝應急照明裝置;
(三)金銀飾品展示柜必須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防砸復合玻璃通用技術要求》(GA844-2009)的防砸玻璃制作的柜臺,并安裝金屬包角加固。
(四)安裝防盜安全門和金銀珠寶店保管室的門要安裝符合國家安防標準《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GB17565-1998)的防盜安全門,并安裝可視門禁系統,總出納室的現金交接區要用防彈玻璃隔離,出入口要安裝牢固的金屬防護門或卷簾門。
(五)收銀臺高度不低于110cm,并配備符合安全防范標準的防搶箱;
(六)打烊后金銀珠寶飾品應當存放在符合安全防范標準的專用庫房或符合國家標準《防盜保險柜》(GA10409-2001)要求的專用防盜保險柜內,防盜保險柜應固定在墻體或地面上。
第二十二條 技術防范:
(一)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門窗、庫房等處應安裝入侵報警裝置,并與公安機關110接處警服務中心聯網;
(二)金銀珠寶飾品展示柜臺應安裝2個以上緊急報警按鈕。收銀臺應安裝一個緊急報警按鈕。緊急報警按鈕安裝位置應當隱蔽且便于操作,并與公安機關110接處警中心聯網;
(三)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樓梯間、營業柜臺區域、收銀臺及大門口等重要部位應安裝高清視頻監控攝像機,并使用數字硬盤錄像機,24小時實時錄像。錄像回放圖像應當能清晰辨認人員的面部特征。錄像資料應當保存30天以上。
(四)指定專人負責視頻監控錄像系統的日常維護工作,及時回放檢查,發現故障應立即報修,以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