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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技術防范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安裝、使用和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設計、施工、使用,均適用本規定。
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應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等科學技術手段,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是指用于防盜竊、防搶劫、防入侵、防破壞、防爆炸等特種器材和設備。
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以下簡稱技防工程),是指技防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組成的防護系統。
第四條 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誰主管誰負責?h級以上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部位必須按規定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一)武器、彈藥和民用爆炸器材倉庫;
。ǘ┐娣藕袊颐孛艿奈募、檔案、圖紙、資料、產品、設備等各種載體的保密要害部位;
(三)儲存易燃、易爆、劇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藥品和放射性物質的倉庫、場所;
。ㄋ模┙鹑跈C構所屬金庫、營業場所及運鈔車輛;
。ㄎ澹┎┪镳^、文物店及陳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寶的場所;
。S金、珠寶生產基地及其儲存、銷售場所;
。ㄆ撸└黝愔匾镔Y儲備倉庫和存放高檔商品、重要生產資料的場所;
(八)單位的財務室和集中存放現金、證券、貴重物品的部位;
。ň牛┤羌壱陨腺e館的指定部位;
(十)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應當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的場所或部位。
第六條 安裝報警裝置的單位應當與當地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聯網,形成多級報警網絡,做到快速反應,及時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條 使用技防產品和技防工程的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使用、保養、維修、更新制度,落實防范措施,完善防范體系。
第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制定要害場所或部位的警情緊急處置預案,檢查本地區各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有關單位落實整改措施。
第九條 技防產品實行備案登記制度。技防產品的備案登記,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技防產品銷售單位,不得銷售無生產廠家、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的技防產品。
第十一條 技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確定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后,應當將設計、施工單位的基本情況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境外企業承擔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使用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保密規定,將知密人員限制在最小范圍,并造冊存檔。
第十五條 在安全技術防范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其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ㄒ唬﹪栏衤鋵嵃踩夹g防范措施,成績顯著的;
。ǘ┏浞诌\用安全技術防范措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抓獲犯罪分子的;
。ㄈ┭兄、生產的技防產品,性能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以警告,并可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匆幎ú扇“踩夹g防范措施的;
(二)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ㄈ┪窗匆幎ü芾砗褪褂冒踩夹g防范設施的。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備注: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暫行規定》已經過2001年12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八號和2004年6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七號兩次修改,現重新頒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