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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決定予以保留并設定行政許可,共500項。
為保證本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本決定所列各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并予以公布。有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注:原目錄共有500項,現將其中涉及安全防范行業的五項收錄如下)
序 號 |
項 目 名 稱 |
實 施 機 關 |
38 |
郵政局(所)安全防范設施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39 |
核電站實體保衛工程驗收 |
國家原子能機構/公安部 |
40 |
軍工產品儲存庫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范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 |
軍工企業主管部門/公安部/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41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60 |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銷售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