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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和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以下簡稱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監理、維護、使用、驗收等活動,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
自治區公安廳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公安廳技防辦)是全區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具體管理機構;盟、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呼鐵、大林)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盟、市級公安局技防辦)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具體管理機構;旗、縣(市區)公安局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旗、縣級公安局技防辦)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具體管理機構。
第二章 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的安裝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向本級人民政府上報確定其他需要安裝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重點單位的相關場所或者部位之前應當報送公安廳技防辦批準。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規劃、指導本轄區報警網絡系統的建設,制定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報警與監控網絡建設規劃和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技術規范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形成多級報警聯網網絡。
建設單位使用、安裝的技防產品和技防系統應當符合同公安機關報警與監控網絡聯接的標準。
第六條 公安機關派出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技防產品銷售網點和技防系統使用單位的日常檢查,建立檢查工作臺帳,同時監督使用單位落實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裝置的使用、維護制度,保障技防產品、技防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章 技防產品管理
第七條 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的企業,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盟、市級公安局技防辦提出申請,由公安廳技防辦批準:
(一)生產登記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
(四)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或者鑒定證明。
盟、市級公安局技防辦應當自收到生產企業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送公安廳技防辦復審;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公安廳技防辦應當在接到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復審合格的,作出批準登記決定,填發生產登記批準書,并將批準書送盟、市級公安局技防辦,由其通知申請人;復審不合格的,做出不批準登記決定,并將不批準登記決定和理由書面通知盟、市級公安局技防辦,由其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的企業應當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生產企業向公安廳技防辦提出產品檢驗申請,公安廳技防辦在接到申請十五日內負責抽封樣品,被抽封樣品由生產企業送達公安廳技防辦委托的法定檢驗機構檢測。
第九條 生產登記批準書有效期限為四年,實行年檢制度。有效期滿持證企業應當換領新證,企業須在期滿前六十日提交換證申請。換證辦理程序與首次申辦程序相同,換領新證時上交舊證。
生產登記批準書年檢程序:
(一)年檢時間為每年一至四月,辦證時間未滿半年的當年不需年檢;
(二)年檢企業填報《安全技術防范生產登記產品年檢登記表》;
(三)盟、市級公安局技防辦應當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年檢審核,簽署意見后上報公安廳技防辦;公安廳技防辦在接到年檢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年檢復審。復審合格的,發放年檢標記;復審不合格的,做出書面理由,并由盟、市級公安局技防辦通知申請企業;
(四)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年檢的,應當書面向當地盟、市級公安局技防辦說明理由,經公安廳技防辦批準后,方可補辦年檢手續;
(五)年檢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年檢,收回其證書。
第十條 銷售技防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當地旗、縣級公安機關技防辦登記,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內蒙古自治區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銷售的技防產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或者安全認證證書或者生產登記批準書復印件(進口技防產品提供我國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或者海關商檢部門出具的進口手續);
(四)有效期內的產品檢驗報告復印件;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和質量檢驗合格證;
(六)產品銷售管理和售后服務制度;
(七)其他文件。
旗、縣級公安機關技防辦應當在接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初步審查,簽署意見后上報盟、市公安局技防辦;盟、市公安局技防辦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復審。復審合格的,填發《內蒙古自治區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登記證書》;復審不合格的,做出書面理由,并由旗、縣級公安局技防辦通知申請單位或者個人。
旗、縣公安機關尚未設立技防辦的,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技防辦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技防產品銷售登記證書,實行年檢制度。
年檢程序:
(一)年檢時間為每年一至四月,辦證時間未滿半年的當年不需年檢;
(二)年檢填報《內蒙古自治區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年檢登記表》;
(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年檢的,應當書面向當地旗、縣技防辦說明理由,經盟、市公安局批準后,方可補辦年檢手續;
(四)年檢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年檢,收回其證書。
第十二條 旗、縣級公安機關技防辦負責本轄區內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網點的銷售登記,并將已經登記備案的銷售單位或者個人和銷售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整理匯總,每季度上報盟、市公安局技防辦;盟、市公安局技防辦整理匯總后上報公安廳技防辦。
第十三條 區外在自治區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在我區設立銷售網點的,由公安廳技防辦登記。
第十四條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登記內容有變動的,應當到原登記公安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第四章 技防系統的管理
第十五條 技防系統按照風險等級和投資額實行分級管理。
根據《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國家標準規定,技防系統劃分為一級工程、二級工程、三級工程。一級工程是指一級風險或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安全技防系統;二級工程是指二級風險或投資額超過30萬元不足100萬元的技防系統;三級工程是指三級風險或投資額30萬元以下的技防系統。
第十六條 一級、二級工程由公安廳技防辦監督管理,三級工程由盟、市級公安局技防辦監督管理,其中投資額10萬元以下的由旗、縣級公安機關技防辦監督管理。尚未設立技防辦的,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技防辦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技防系統設計方案論證,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計任務書或者相當于設計任務書的資料;
(二)設計方案;
(三)平面布防圖及防護范圍;
(四)系統框圖及設備配置表;
(五)監控中心布局圖;
(六)管線敷設方案;
(七)工程費用概算和建設工期。
第十八條 技防系統設計方案論證程序及要求:
(一)設計單位完成設計方案后,向建設單位提交有關設計文件,建設單位依據本實施細則對技防系統分級管理的規定,會同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審查上報資料。對符合論證條件的,組織方案論證;對不符合論證條件的,應通知設計單位整改,并退回有關設計文件;
(二)設計方案論證由建設單位會同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共同組織安排。論證會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技防辦、設計施工單位和技術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公安機關技防辦指定的專業人員擔任;
(三)評審委員會對設計方案的各項內容進行審查,對其技術、質量、費用、施工組織計劃做出評價,提出書面論證意見,并由參加評審的委員簽字;
(四)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論證意見中提出的整改意見,對原設計方案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并由設計單位編制技防系統施工圖。
(五) 技防系統設計方案論證通過的,由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書面通知設計單位;對提出整改要求的,由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書面通知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整改意見補充完善;論證未通過的,不得施工。
第十九條 技防系統建成后,由公安機關委托具有檢驗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系統檢測;檢測通過后,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公安機關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 具有檢驗資格的檢測機構是指具備相應檢驗條件并經公安部或自治區公安廳技防辦認可的檢測機構。
第二十一條 盟市、旗縣級公安局技防辦對需要委托檢測的技防系統填寫檢測委托書后,報公安廳技防辦批準。
檢測機構不得對未經委托的技防系統進行檢測。
第二十二條 按照規定應當對技防系統進行驗收的,須向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提出驗收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資料:
(一)驗收申請;
(二)公安機關技防辦方案論證書面通知;
(三)設計任務書;
(四)工程合同;
(五)相關圖紙(包括系統框圖、平面布防圖及設備配置表、線槽管道布線圖、監控中心布置圖、設備清單等);
(六)系統試運行報告;
(七)系統竣工報告;
(八)系統使用說明書;
(九)決算報告;
(十)初驗報告(含監理報告);
(十一)檢測報告;
(十二)系統維修保障措施,人員培訓等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會同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組織進行。驗收委員會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技防辦和技術專家組成。
第二十四條 驗收委員會應當對照設計任務書、合同或者設計方案,對系統的施工、技術、圖紙資料進行審查,對系統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對系統做出驗收結論。驗收結論應當有參加驗收的委員簽字。
第二十五條 驗收通過或者基本通過的技防系統,設計、施工單位整改完成,經建設單位確認后,由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核實。驗收不合格的技防系統,設計、施工單位整改后重新申請驗收。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取得相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核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合格證》后,技防系統方可投入使用。未取得《內蒙古自治區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合格證》的,技防系統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公安廳技防辦是負責從事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監理和維修單位備案的專門機構,其他單位、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設置從業限制和進行等級評定。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和維修企業備案證書執行等級評定制度和逐級晉升原則。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待定級。
第二十八條 外省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的單位在自治區投標、承接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修、監理業務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到自治區公安廳技防辦登記備案。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或者證明;
(四)駐我區辦事機構場所證明;
(五)企業簡介;
(六)主要負責人及技術人員身份證、職稱證書復印件;
(七)工程維護保障措施和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