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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黑龍江省公安廳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督促道路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下統稱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二章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與管理
第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及主要負責人負有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六)保證生產經營場所的設備、設施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七)保證安全生產資金足額投入并有效使用;
(八)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九)加強道路運輸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十)保證營運車輛符合安全運輸要求;
(十一)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十二)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三)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六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營運車輛不足二十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達到二十輛以上的道路運輸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每二十輛營運車輛不少于一人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達到十輛以上的道路運輸企業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七條 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負有下列職責:
(一)監督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參與企業安全生產決策;
(二)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和相關技術規范;
(三)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管理目標及工作計劃,組織實施考核;
(四)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經費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問題應當立即處理;
(六)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工作先進經驗;
(七)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按照規定期限達到安全生產標準。達到標準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每年定期開展自評,每三年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復評。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整改逾期仍未達標的,吊銷經營許可。
第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的宣傳圖版、標語等,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駕駛員家屬開展安全文化共建活動,樹立安全生產理念,營造安全生產氛圍,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第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例會制度,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設施、設備、貨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統計報告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并建立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包保駕駛人員和營運車輛制度。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將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分解到部門和崗位,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獎懲要求,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定期組織考核。考核獎懲情況應當形成記錄。
第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分析安全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后,應當及時召開安全分析通報會。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例會應當有會議記錄并建檔保存。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三十二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十二學時。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道路運輸企業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當查清產生的原因,落實隱患整改的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并按照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信息檔案。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當依法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道路運輸企業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予以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及省政府的要求,為營運車輛安裝具有行車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對衛星定位裝置及時維護,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參加營運。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及省政府的要求,建立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制定動態監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監控平臺管理,監控人員、駕駛員的職責,監控控制標準,違規處罰等內容。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應當接入省級監控網絡。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人員通過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對營運車輛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及時向駕駛人員發布警示信息,糾正駕駛人員超員、超速、不系安全帶、高速公路違法停車和疲勞駕駛、故意遮擋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破壞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未按規定路線和時間運營等違法行為,并做好記錄。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細化監控標準,根據不同道路等級和時段設定速度監控指標,監控超速違法行為;根據車輛運行規律定期截取圖像,監控超員違法行為;根據車輛運行狀態,監控高速公路中途停車、乘降旅客違法行為。
對超速、超員、高速公路中途停車、乘降旅客的車輛駕駛人員,以及故意遮擋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破壞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的人員,不嚴格監控車輛行駛的值守人員,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脫崗培訓,嚴重的應當依法解除聘用。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未及時糾正駕駛人員違法行為的,或者未對違法駕駛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和脫崗培訓、應當解除聘用而沒有解除聘用、同一駕駛人員一年以內累計發生三次以上違法行為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行業內進行通報批評;對同一駕駛人員一年以內累計發生三次以上違法行為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并予以公告。對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責令整改,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道路運輸企業發現的違法駕駛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并有效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道路運輸企業未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或者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定期演練。
道路運輸企業未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救援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遵守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統計報表。
營運車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本企業負責人報告。發生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時,道路運輸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援,趕赴現場,并在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
道路運輸企業謊報或者瞞報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查清事故原因,處理事故責任者,落實整改措施,吸取事故教訓,建立事故檔案。
有關部門在事故調查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檢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對沒有落實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部門主管領導、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經濟、行政責任。對發生重大及以上或者六個月內發生兩起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準予恢復運營,但客運企業三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游客運企業三年內不得新增旅游車輛;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取消相應許可或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責令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及其負責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
第三章 駕駛人員管理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聘用的營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三)從事客運的駕駛人員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和交通違法滿分記錄;
(四)取得從業資格證件。
駕駛人員從業條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還應當掌握各類危險化學品特性、應急處置常識等專業知識。
道路運輸企業營運車輛駕駛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駕駛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追究企業安全管理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駕駛人員教育、培訓和考核制度。駕駛人員崗前理論教育、培訓不得少于十二學時,實際駕駛操作和跟車培訓不得少于三十學時;每月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少于兩學時,并在道路運輸生產特殊時期開展短期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應當形成記錄。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駕駛人員接受教育與培訓后,對駕駛人員教育與培訓的效果進行考核。駕駛人員教育與培訓考核的有關資料應當納入駕駛人員教育與培訓檔案。
第二十六條 道路客運企業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派車單、駕駛人員行車日志制度。行車日志應當由駕駛人員填寫,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歸檔保存。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強制休息制度。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日間不得超過四小時,夜間不得超過兩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二十四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員未按照規定停車休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員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在發車前與駕駛人員見面,發現駕駛人員生理以及心理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安排其他駕駛人員替班。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車輛運行時間和里程,按照規定配備駕駛人員。
第二十九條 營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行駛速度、車輛核載和停靠的有關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速、超員、超載運輸;
(二)不按照規定超車、會車;
(三)在高速公路乘、降旅客和違法停車或者長時間占用快速車道行駛;
(四)疲勞駕駛、酒后駕駛;
(五)關閉或破壞車載衛星定位裝置;
(六)車輛行駛過程中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危險品運輸、經批準的超限運輸不按照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八)其他禁止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建立駕駛人員違法行為教育、處罰制度。對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駕駛人員,道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或責令脫崗培訓;多次實施違法駕駛行為、違法駕駛行為情節嚴重或者違法駕駛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予以辭退。駕駛人員違法行為教育、處罰應當形成記錄。
對駕駛人員違法行為的教育、處罰結果,應當作為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和獎懲制度的一項內容。
第三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駕駛人員誠信考核制度,禁止誠信考核達不到標準的駕駛人員從事道路運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建立被吊銷從業資格證件營運駕駛人員資料檔案庫,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建立記錄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員駕駛證件、從業資格證件、從業信息、交通違法以及事故、教育記錄等內容的電子信息管理檔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道路運輸企業通報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員違法、記分、事故情況。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錄滿12分的,以及酒后駕駛、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十二個月內有三次超速違法記錄的客運駕駛員,依法處罰并通報企業解除聘用。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營運駕駛人員行業自治組織,保障營運駕駛人員合法權益。
任何人不得干擾駕駛人員的正常駕駛,干擾駕駛人員正常駕駛的,由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運輸企業強迫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員違法駕駛,造成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企業相關負責人員依法予以拘留。
第三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服務平臺、互聯網、電話等方式,為道路運輸企業及其營運駕駛人員提供交通違法記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惡劣天氣預警等信息服務;通過交通安全服務站,為營運駕駛人員提供指路、飲水和交通違法查詢等服務。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會議記錄、考核記錄、培訓記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信息檔案、駕駛人員違法行為處罰記錄、派車單、行車日志應當歸檔保存三年。
第四章 車輛管理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車輛。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執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規定,對營運車輛定期維護和檢測,保障營運車輛符合安全技術條件。
道路運輸企業不得擅自改裝營運車輛,不得使用報廢、拼裝車輛從事營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報廢的規定,及時辦理車輛報廢和注銷登記,并將相關手續存入車輛技術檔案。
道路運輸企業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或者未經檢驗合格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營運車輛安全檢查制度,于出車前、中途停靠和收車后對車輛進行安全例行檢查,發現車輛故障應當及時排除。
第三十八條 道路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安全告知制度,在車輛外部標示運輸企業的名稱,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運行路線、核載人數和舉報電話等信息;在發車前,應當通過乘務人員或者車載視頻裝置,向乘客告知車輛運行信息、安全乘車常識等安全內容。
第三十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警示標志牌、滅火器、安全錘等車輛安全設備的領取、使用、報廢制度,定期檢查,及時補充更換車輛安全設備。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對營運客車乘客座椅安裝符合標準的安全帶。駕乘人員負責做好檢查,發車前、行駛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帶。
第四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承運人責任保險。
道路運輸企業未按照規定標準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未依法為營運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其他負有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依法監督檢查道路運輸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三)受縣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會同公安、監察、交通運輸、工會等部門和組織,對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四)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下列責任:
(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定期考核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情況;
(二)按照相關規定對道路運輸企業開展質量信譽考核和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級;
(三)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及其營運車輛、從業人員的市場準入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
(四)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建立并落實車輛檢測、維護制度;
(五)定期組織對營運駕駛人員進行誠信考核;
(六)對營運駕駛人員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七)參加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考核結果,作為各級政府對有關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相關部門對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的依據。
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半年、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季度、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月定期組織對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督促整改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對營運車輛進行登記、檢驗,對營運車輛運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營運駕駛人員超速、超員、超載運輸,不按照規定停車、超車、會車和疲勞駕駛、酒后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對通過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發現的營運駕駛人員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四)會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道路運輸企業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五)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道路運輸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指導和檢查;
(六)參加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對營運車輛實施動態監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依據各自職能及時對駕駛人員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并通報道路運輸企業。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實施細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要求,監督道路運輸企業做好本辦法的貫徹落實,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適時組織開展道路交通聯合執法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實施。2011年省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聯合下發的《黑龍江省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黑交發〔2011〕58號)同時廢止。